《帕劳国家法典》第 18 编第 1002 条和第 10.103 条(a)款及 2001 年《引渡与移交法》对引渡做出了规定。虽然帕劳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但也不将《公约》作为法律依据,而是本着互惠原则准予引渡。
帕劳有两国共认犯罪(《帕劳国家法典》第 18 编第 10.103 条(a)款)和引渡条件的要求,包括最低刑罚要求,第 10.103 至 104 条概要列出了拒绝引渡的理由。但是,这并未禁止共和国引渡个人,前提是存在根据其本国法律并未定为刑事犯罪的其他指控。此外,帕劳有关贪污、贿赂、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等的立法非常广泛,足以适用于《公约》禁止的所有行为。不引渡即审判原则可作为一般法律原则适用。
在潜逃风险很高的情况下,司法部长或其指定人员可向最高法院申请临时逮捕令,而无需提出引渡申请(帕劳国家法典》第 18 编第 10.120 条(a)款)。
在被告被指控政治犯罪的情形下,帕劳准许拒绝引渡(《帕劳国家法典》第 18编第 10.104 条)。第 10.102 条(n)款将“政治犯罪”定义为基于一个人的政治信仰或政治背景而提出的任何指控或定罪,但不包括《公约》确立的犯罪行为。
帕劳不会仅以犯罪也被视为涉及财税事项为由而拒绝引渡(《帕劳国家法典》第 18 编第 10.103 条(d)款)。帕劳在拒绝引渡前将与请求国协商。
《帕劳国家法典》第 17 编第 670 条准许海外服刑,而《帕劳国家法典》第 18编第 10.171 条则规定了被定罪人的移交。此外,帕劳已与美国、中国台湾省和马绍尔群岛签订了双边协定,并确认已在多个场合成功适用了前述第一份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