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代夫颁布了一部《引渡法》(第 1/2015 号法令),该法令于 2015 年 4 月 5日生效。在此之前,马尔代夫在引渡方面经验极其有限,主要是基于临时引渡协定,而且过程冗长。虽然马尔代夫之前与斯里兰卡(1981 年)和巴基斯坦(1984 年)签订了引渡协定,但是一直没有实施立法,这阻碍了它与这两个国家顺利合作。新《引渡法》对引渡进行管制,在双重犯罪的基础上对至少应判处 12 个月监禁徒刑的罪行进行引渡,从而涵盖根据《公约》确立的大多数罪行(第 6 条)。双重犯罪要求不适用涉及税务罪行/事项或进口税的案件(第 6(d)条)。涉案金额少于 3 万马尔代夫拉菲亚的某些贪污案件不符合引渡条件,因为可预见的最低处罚少于 12 个月监禁。在基础测试的基础上确定可引渡罪行。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拒绝引渡的理由,包括请求的歧视性理由,但是不能仅因为税收问题而拒绝引渡。原则上,不能将《公约》作为引渡基础而适用。
在国民不引渡的情况下,新法律预先提出了引渡或审判原则(第 12 条)。在涉及多项罪行、至少有一项罪行是《公约》所涵盖罪行而其他罪行由于最低监禁期限问题无法引渡的案件中,也可以进行引渡。引渡到马尔代夫的人可享受与马尔代夫公民相同的司法保障(第 15 条)。在实施其他引渡程序之前,为了确保需要被引渡者在引渡诉讼时在场,如有必要,总检察长可能下令临时拘留该人(第 10 和 29 条)。
《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包含关于洗钱罪行引渡问题的基本条款,可以根据国内引渡法及适用于马尔代夫的国际条约中阐述的程序和原则使这些基本条款生效(第 70 条)。《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禁止将洗钱罪视为政治罪行(第 72 条)。虽然《引渡法》没有明确提出类似的禁令,但其第 41 条规定,在编拟引渡条约时,适用于马尔代夫的各项公约规定的义务不应受到限制。因此,《反腐败公约》下的各项罪行不应被视为政治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