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威特,引渡主要由双边协定管辖。科威特目前有一些现行有效的双边引渡条约。科威特还参加了一些关于交换犯罪人员的多边公约。科威特确认,科威特将《反腐败公约》作为该公约所述犯罪案件方面开展合作的法律依据,尽管在实践中尚未这样做过。
两国共认犯罪的原则是引渡的一个关键问题,这一原则在适用上灵活处理,所以如果科威特法律规定了类似的犯罪的,则可以引渡。请求引渡的犯罪必须是:在尚未审判该人时,应当处以至少 12 个月监禁的犯罪;或该人已被判刑时,应当处以至少六个月监禁的犯罪。在符合这些要求的前提下,科威特可以引渡任何刑事犯罪的人员,包括未遂、同谋、煽动和参与。
在请求引渡时,请求国必须提交经正式认证的相关文件或逮捕令或被宣判有罪的证据或法院裁定,以及表明所指称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声明。还必须提供犯罪行为的日期和地点、关于所实施的犯罪的法律描述、经正式认可的适用法律的条文副本,以及关于被引渡人员的证据概要。
如果请求引渡的人员尚未判刑,那么证据必须证明该项犯罪若是在科威特实施的则应当逮捕和提交审判。
政治犯罪拒绝引渡。但是,科威特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协定对什么构成政治犯罪规定了狭窄的定义,具体排除了在两国必须遵守的国际公约范围内确立的犯罪。因此,对于《反腐败公约》确立的犯罪,不能以此为依据拒绝引渡,也不能以犯罪涉及财务事项而拒绝所提出的请求。
科威特不引渡其本国国民。如果提出这类请求,该案件将转而提交国内主管机关起诉,但条件是所实施的行为根据科威特法律也是一项犯罪。
如果可引渡的犯罪是在科威特境内实施的,则依法推定是将根据科威特法律起诉,而不是实行引渡。
为科威特国民提供的所有程序权利也提供给引渡程序下的外国国民。
如果科威特国民在外国法域被定罪和判刑,科威特将不会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宣判。在这种情况下,科威特法院必须重新审理案件,适用任何相应的制裁。
所有引渡案件中都遵守正当程序。双边协定规定,除按请求引渡时所指出的犯罪,不得按其他犯罪审判或惩罚被引渡人员。
在例外情况下,现行的引渡条约准许审前羁押。如果科威特同意引渡,则正常的程序是逮捕和羁押该人,以便确保其出席引渡案件审理,除非请求国声明在引渡前不需要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