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规定了引渡要求。加纳根据已有条约进行引渡,不以《公约》为法律依据。加纳对条约缔约国和英联邦国家适用引渡。加纳未告知联合国秘书长其是否将《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一项《引渡法案》有待通过。
加纳要求引渡必须满足双重犯罪。可以引渡其国民。
根据《引渡法》第一个附表和《反洗钱法》,并非所有腐败罪行都可以引渡。加纳不考虑将所有腐败罪行纳入其引渡条约中可以引渡的罪行。
通过外交渠道处理引渡请求。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准备主动引渡请求,无需法庭命令。在被动引渡请求中,由地区治安法官决定表面证据确凿案件的证据标准。
加纳有统一的引渡程序,但是没有简化和加快引渡诉讼程序的程序。就拒绝歧视性请求方面,《引渡法》第 2(2)条和第 23 条没有明确提及基于某人的国籍或政治观点的歧视行为。在实践中,加纳可以在引渡程序过程中与其他国家展开磋商。
加纳是多项双边和多边引渡协定和安排的缔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