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俄罗斯联邦,除了受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联邦立法管辖之外,引渡程序还受《宪法》第 61 条、《刑事诉讼法》第 54 章(第 460 至第 468 条)和《刑法》第 13 条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62 条之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应受到剥夺自由期限超过一年或应受到更严重处罚的,或提出引渡请求所涉人员已被判处剥夺自由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或被判处更严重处罚的,可以实施引渡。
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到俄罗斯联邦法律之下若干应受到处罚的独立犯罪,但其中有些犯罪不满足引渡标准的,只有在引渡请求中所列其中一项犯罪满足引渡标准时,才可以引渡此人。另外,如果引渡请求中包括两国立法下若干应受到处罚的独立行为,但其中有些行为不满足与处罚形式相关的标准的,被请求方也可自行酌定实施与此种行为有关的引渡程序。这些条款已载于俄罗斯联邦已经签订的若干引渡条约或此种条约的草案之中。
两国均将某一行动归类为应该起诉的类型构成了实施引渡的一项条件(《刑事诉讼法》第 462 条第 1 款)。不过,根据《刑法》第 13 条第 2 款,引渡可“根据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进行。从理论上讲,这意味着可以根据未载有与两国均将某一行动归类为应该起诉的类型相关要求的引渡条约进行引渡。但在实践中,还没有见过这样的先例。另外,根据 2012 年 6 月 14 日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第 11 号决定第 5 段,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引起引渡的行动应受到处罚(《刑事诉讼法》第 462 条第 1 款),则俄罗斯联邦可将当事人移交给外国。关于一种行动是否在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律之下应受到处罚的定义应该考虑到《刑法》第九和第十条之规定,这两项条款在时间方面确定了刑事法律的有效性及其追溯效力。
俄罗斯联邦并未将是否存在某项条约作为引渡的前提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62 条第 1 和第 2 款之规定,俄罗斯法律制度为适用国际互惠原则做了规定,不管有没有国际条约。《反腐败公约》可用作在引渡事项方面开展合作的法律依据。在批准该《公约》时,俄罗斯联邦作出一项声明,声称“根据本《公约》第四十四条第6 款(a)项之规定,俄罗斯联邦宣布,基于互惠原则,俄罗斯联邦将把本《公约》作为在引渡事项方面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开展合作的法律依据”。
虽然俄罗斯立法中没有关于简化程序的条款,但俄罗斯联邦在做出有关引渡的决定时采用的是一种行政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因此,引渡决定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其代理人做出。
根据《宪法》(第 61 条第 1 款)和《刑事诉讼法》第 464 条,如果作为外国引渡请求主体的当事人是俄罗斯联邦国民,则引渡请求不可接受。如果由于当事人系俄罗斯国民的事实而拒绝引渡,则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证实其准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59 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刑事诉讼。
俄罗斯联邦是在联合国、欧洲委员会和独联体框架内缔结的含有关于国家间在引渡事项方面开展合作条款的很多多边条约的缔约方,包括 1957 年《欧洲引渡条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以及 1993 年《独联体民事、家庭、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俄罗斯联邦还缔结了 28 项关于引渡事项的双边协定。它目前正在准备与若干其他国家缔结类似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