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普通法未就引渡作出详细规定,尽管已经就国际司法合作问题提出了一些议案,根据这些议案,此类合作必须与国际公约准则保持一致或以互惠原则为基础(《反洗钱法》第 18 条)。
实际运作中,引渡请求首先提交至司法部合作科(中央机构),随后转至检察总长办公厅。并由检察总长最终裁决是同意还是拒绝该请求,对裁决结果可提出上诉。
此外,经检察总长请求并经议会批准,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总统可依据 2014年第 140 号法律,在符合国家最高利益的前提下,批准引渡被告人或移管被判刑人士。
双重犯罪是埃及准予引渡的一项前提。
埃及不以订有条约作为引渡条件。凡涉及《公约》所确立犯罪的案件,可直接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执行罪犯引渡(《埃及宪法》第 151/1条)。根据埃及法律,此类犯罪不被视为政治犯罪,也未规定一定期限的监禁期作为接受引渡请求的前提。
埃及与其他国家就引渡问题签署了一些双边条约,规定了一系列加快引渡处理的程序,但专家组未能确定这些程序的有效性、透明度或迅捷性。
依据一系列适用的引渡问题双边协议,埃及可拘留其境内任何被要求引渡者,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确保其出席引渡诉讼。
埃及不允许引渡本国公民(《宪法》第 62 条)。埃及认可“不引渡即起诉”原则,但未有成文法规定。
在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考虑执行外国刑事制裁。
埃及《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保障公正待遇,并适用于引渡程序。
埃及法律以及埃及与他国签署的引渡问题双边协议均未规定仅仅以涉及财务问题为由而拒绝引渡请求。
埃及已经就引渡问题签署了一系列双边条约,并就此事宜签署了若干多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