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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5 21:45:28 人气:8 评论:0

 在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引渡由《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法典》第 12 编关于犯罪引渡的第 14 章加以规范。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规定引渡以与外国订有协议为条件(第1401 条)。它目前与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订有引渡协议。

 必须符合基于行为的双重犯罪条件,并且可适用国家法律。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根据关于引渡前所作时限承诺的第 1404 条努力迅速执行引渡程序。根据该条,一旦司法机关证明被告可予引渡,该人在引渡前将被监禁。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准予保释。第 1402 条述及暂时逮捕被请求从外国引渡到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的人员。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可引渡本国国民,它与美利坚合众国订立的协议明确规定了这一点,而且,这一做法已经成为惯例。

 根据《宪法》和《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法典》,与任何其他普通刑事诉讼相类似,被请求引渡人从贯穿相关诉讼程序的正当诉讼程序和公平待遇中获益。

 在实践中,在拒绝引渡之前会与请求国进行协商。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在处理引渡事项方面没有多少经验。在过去 5 年里,发出了三项与腐败相关的引渡请求(两项获得批准,一项待批准),但没有收到任何引渡请求。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负责引渡的主管机关是外交部。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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