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毛里求斯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5 21:39:47 人气:7 评论:0

 《引渡法》构成监管毛里求斯引渡案件的本国法律框架。该法第 2(1)(a)条提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依请求国的法律地位而定:如果请求来源于英联邦国家,则无需订立条约,准许引渡的条件是:㈠此项罪行可判处死刑或不少于 12 个月的监禁;㈡此项罪行列于该法的第一附则中(为了《公约》之目的,第一附则列出了以下罪行:贿赂;作伪证或唆使他人作伪证或合谋阻挠司法程序;偷窃、贪污、欺诈性侵占、欺诈性造假帐、以虚假借口取得财产或信贷、收受被盗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任何其他欺诈罪行;通过威胁或滥用职权进行的敲诈或勒索;协助和教唆或建议或促成犯罪,或于事前或事后协助犯罪,或犯罪未遂或合谋实施[上文]所列之任何罪行)。应当注意的是,该附则似乎并未涵盖《公约》规定的所有罪行。

 如果请求国是非英联邦国家,则仅可依照条约准许引渡。另外,第一附则也应适用。目前,双边引渡条约已在一些国家生效,其中包括一些英联邦国家。

 在任何情况下,引渡必须符合双重犯罪的要求(第 2(1)(b)条)。

 迄今为止,《公约》不得用作有关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

 《引渡法》第 7 条提供了拒绝引渡请求的理由清单。例如,如果移交犯罪人的请求所针对的罪行属于政治性质,则该犯罪人不得被移交外国。引渡请求关乎某一国民时,仅仅这一事实并不构成拒绝请求的理由。

 公正待遇保障在整个引渡诉讼中均适用。《宪法》第 10 条在很大程度上复制《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是刑事诉讼期间保护人权的广泛的法律框架,也适用于引渡诉讼。更多具体保障列于《引渡法》第 12 条(被请求引渡人申请人身保护状的可能性)和第 7 条(如果以种族、种姓、原籍、国籍、政治见解、肤色或宗教信仰为由起诉或处罚某人,并为此提出请求,不得移交)。

 治安法官在引渡案件审理中要求的最低证据限度是,“如果在毛里求斯境内或管辖范围内发生构成犯罪的行为或不行为,应证明将此人交付审判有正当理由”(第 

11(5)(b)(i)条)。

 虽然不存在加快引渡诉讼的具体机制,但适用“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公平审判”的宪法原则,并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同样,毛里求斯没有制定拒绝引渡之前与其他国家磋商的程序,但实际上会照此行动。

 应当注意的是,《引渡法》可追溯至 1970 年,目前正在进行审查,毛里求斯已表明,该国将在起草新的法案时寻求技术援助,以核实是否与《公约》相符。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