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在马达加斯加加入的两份双边条约、三份区域条约和一些多边条约中有所规定,其次在《引渡法》(1927 年)和第 2004-020 号法中有所规定。在审查时,一份有关国际合作的法律草案(引渡和司法协助)正在定稿。
马达加斯加不以条约作为引渡要求,但可以在对等或国际礼节的基础上提供引渡。马达加斯加将《公约》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引渡基于两国共认犯罪、相称性和特殊性原则。然而,两国共认犯罪的实施具有很大程度的灵活性,并根据潜在行为决定。
对可以引渡的犯罪采取的最严厉制裁是剥夺人身自由至少两年,包括《公约》里的一些而非全部罪行。以《公约》作为法律依据,《公约》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可被视为可予引渡。凡由于犯有多项罪行而受到通缉且其最高惩罚可达两年者均可予以引渡。
政治罪行不可以引渡。洗钱不被视为政治罪行(第 2004-020 号法第 54 条);而根据一般原则,腐败也不被视为政治犯罪。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引渡经济罪行。
马达加斯加可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报进行逮捕。根据《引渡法》第 5 条第(1)项,马达加斯加不会引渡本国国民,而根据第 2004-020 号法第 51 条第(8)项,国籍是拒绝引渡的任择理由。马达加斯加加入的一些条约规定了“引渡或起诉”的责任(例如:与法国签署的条约的第 2 条第 2 款)以及执行外国判决的可能性(例如:该区域 12 个国家间的《司法事项一般合作公约》第 60 条)。
引渡程序需要经过司法和行政阶段。决定不可上诉。根据第 2004-020 号法第50 条第(2)项,对歧视的忧虑是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拒绝请求前,没有与请求国进行协商的法律义务。
引渡诉讼大约需要两个月。《引渡法》规定了具体截止日期。针对被请求引渡人同意引渡的案件,《引渡法》第 15 条和第 2004-020 号法第 61 条设想了一种简化引渡程序,而且这两份双边条约中提出在两国司法部之间直接进行引渡程序。法院只评价引渡的法律条件,不评价犯罪的证据。
进行国家审议时,一份新的引渡法草案载列了若干相关问题条款,包括经济罪引渡、反歧视条款和上诉权。草案维持了最低两年的刑罚要求,以及国籍作为拒绝引渡的非强制性理由。
马达加斯加表达了协商额外的引渡和司法协助双边条约以及批准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的《反腐败议定书》的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