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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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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克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5 21:26:21 人气:6 评论:0

 在多米尼克,引渡由 1981 年修订(1983 年核准)的多米尼克立法《引渡法》的第 12:04 章予以规范,该法得到 1990 年《立法规则和法令》的授权。

 引渡的要求是双重犯罪、最低处罚为 12 个月监禁以及所涉罪行列于《引渡法》附表。在腐败罪中,该附表仅包括贿赂、贪污和洗钱。没有包括对从属罪行的引渡。

 多米尼克不以在其与英联邦其他成员国的关系中存在相关条约作为引渡的前提,而与英联邦以外国家则须以此为前提,但是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公诉署受权接受符合某些条件的引渡请求。多米尼克不能使用《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引渡法》允许拘留被请求引渡人。

 多米尼克不阻碍引渡其国民,保证公正对待被告人。对经济犯罪的引渡不加限制。

 多米尼克不保存引渡统计数据。

 多米尼克有一些双边和多边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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