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受《宪法》、《刑事诉讼法》(第 408-505 条)和 2001 年 5 月 15 日的《刑事罪犯移交法》(《引渡法》)的管理。阿塞拜疆是若干项有关引渡和移交被判刑人员的区域和双边条约的缔约国;双边条约大多是区域内的条约。阿塞拜疆不以订有条约作为引渡条件。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实施引渡是对等行为。阿塞拜疆还认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引渡的法律依据。
阿塞拜疆适用两国共认犯罪原则,没有例外,相关犯罪没有引渡的可能性。可引渡罪行的最低刑罚为一年。
阿塞拜疆不引渡本国国民。一些国民因国籍未被引渡交给本国法院审理。
一些区域条约规定执行外国作出的判决,否则,《公约》可以直接适用。
各项措施已经到位,这使得阿塞拜疆当局拒绝基于歧视考虑的引渡;然而,基于对歧视的关切,在某些情况下也拒绝将罪犯引渡到阿塞拜疆。阿塞拜疆不能仅以犯罪也被视为涉及财税事项为理由而拒绝引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