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受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协定制约,这些协定要求罪行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应受处罚。由于以双边或区域协定为依据在引渡关系中严格适用双重犯罪要求,《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没有得到实施。需要提供法律咨询形式的技术援助,以协助在这件事情上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
1927 年颁布的《引渡法》规定了引渡罪犯的标准,其中一项标准是可引渡罪行的门槛(不少于一年监禁)。对该法的审查已经开始。
审议过程中收集的信息表明,约旦有不引渡国民而是启动国内刑事诉讼并要求请求国提供证据的政策。
作为阿拉伯联盟为统一阿拉伯立法所做的区域努力的一部分,阿拉伯司法部长理事会通过了阿拉伯刑事事项司法协助示范法,如有关各方同意,可将示范法作为法律依据。
约旦还是 1952 年《阿拉伯联盟引渡协定》和 1983 年《利雅得阿拉伯司法合作协定》的缔约国。 约旦与下列国家订立了引渡和刑事事项司法合作双边条约或协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黎巴嫩、土耳其、突尼斯、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阿尔及利亚、科威特和阿塞拜疆。
国家当局尚未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其是否将《反腐败公约》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在进行国别访问期间已经指出这种疏漏。在审议进程后期(2011 年 9 月),约旦当局报告说将在适当时候向秘书长发送反映本国对于此事的立场的相关通知。为讨论此事召集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建议约旦将双边和区域协定而非《反腐败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从业务角度来说,刑警组织国家局设在公安总局内,负责协调有关引渡罪犯的实际安排。腐败案件涉及国际问题的,反腐败委员会将与刑警组织国家局合作。如约旦是被请求国,引渡过程可能需要 12 至 18 个月。不过,如果相关文件适当提交,这一过程可以加快(最长 4 个月)。约旦当局强调其将受益于这方面的技术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