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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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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干达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4 18:12:38 人气:6 评论:0

 乌干达《引渡法》第 117 章规定了一些法律规则,根据这些法律规则乌干达能够提供引渡或请求引渡。乌干达进行引渡以存在一项条约为条件。

 除了在东非共同体内开展国际合作,引渡是根据双边条约进行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法律依据。但尚未就此通知秘书长。已缔结了一些双边协定,多数是在本区域内。关于引渡到乌干达的请求须通过外交渠道提出。收到请求后将其送交司法部并由主管法官作出决定。

 引渡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引渡法》附表(《引渡法》第 28 条)中载列的所有罪行均是可引渡罪行,这些犯罪行为如果在乌干达法域内实施,将是《引渡法》附表中所述的可公诉罪行。部长通过法定文书可对附表进行修正。该附表目前载有(除其他外)贿赂、贪污和与贪污、欺诈性转换、威胁和恐吓有关的罪行。该附表援引《刑法典》,但根据《解释法》第 13(1)款也可以适用于《反腐败法》。

 根据乌干达法律,本国国民的引渡是可能的。

 乌干达法律不包含关于加快和简化引渡程序和关于以歧视的理由拒绝引渡的任何具体规定,并且这方面没有可供使用的判例法。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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