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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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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努阿图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4 17:01:20 人气:18 评论:0

  2002 年《引渡法》载有有关向瓦努阿图引渡及从瓦努阿图引渡嫌疑人的程序。基于行为的双重犯罪须满足最低监禁处罚下限或其他剥夺自由处罚,最长期不超过 12 个月(第 3(1)条)。

 瓦努阿图的引渡条约被宽泛地解释为包括英联邦国家、南太平洋国家以及条例规定或总检察长根据具体请求证实为引渡国的礼让国家(第 2(1)(c)条)。瓦努阿图于 1980 年加入英联邦,尽管迄今为止还没有使用过 2002 年《英联邦内伦敦引渡办法》(《伦敦办法》),但可依据这一办法。瓦努阿图没有任何其他引渡协议或安排,但原则上可以利用《公约》作为针对任何与《反腐败公约》相关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

 审议人员指出,双重犯罪规定可能有问题,因为一些与《反腐败公约》有关的罪行没有被定罪(例如,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和私营部门中的贿赂行为)。瓦努阿图规定与英联邦和南太平洋国家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但与其他国家则须订有条约。《引渡法》第 4 条载有拒绝引渡理由的综合清单,包括犯罪的性质,即请求引渡的犯罪为政治罪;因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观点、性别和地位而遭到起诉或惩罚的可能性;只有根据军事法而非普通刑法才存在引渡罪;由于诉讼时效终止、特赦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存在引渡豁免;以及一罪二审。瓦努阿图也不会仅因罪行涉及资金事项而拒绝引渡请求(《引渡法》第3(4)(a)条)。 请求引渡的国家不同,《引渡法》中对证据的要求也不同。如果请求国是一个英联邦国家(第 3 部分)、南太平洋国家(第 4 部分)、条约国(第 5 部分)或礼让国家(第 6 部分),这些要求也不同。

 《引渡法》第 2 部分第 2 节处理与引渡罪相关的逮捕事宜。瓦努阿图有通过发布临时逮捕证来处理紧急请求的机制。还可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收到这类请求。

 《引渡法》第 60 条对以国籍为由拒绝引渡做出了规定,但需要总检察长自行决定(第 1(b)条)。如果此类人士的引渡遭到拒绝,则其可能被起诉和惩罚。以审判为目的,可对瓦努阿图国民进行临时移交(《引渡法》第 19 条)。如果判决是在缺席情况下作出,瓦努阿图可能拒绝同意有关要求根据请求国的本国法律执行该判决的引渡请求(《引渡法》第 4(h)条)。

 在瓦努阿图,引渡程序的开展方式同刑事诉讼程序一样(《引渡法》第 5 条)。《宪法》(第 37 条)、《刑法》(即被告在受审时的权利:第 14 条)和《刑事诉讼法》(推定无罪:第 81 条)载有关于公平待遇的一般性保障。

 立法没有对拒绝引渡前与请求国进行协商做出规定;然而,在实践中进行了这类协商。

 瓦努阿图在处理引渡事宜方面没有丰富的经验。迄今为止,仅收到 3 个引渡请求,并且在过去的 2 年里没有发出引渡请求。

 在瓦努阿图,负责引渡和司法协助职权的是总检察长。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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