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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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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4 16:49:17 人气:3 评论:0

 蒙古根据其《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处理引渡问题。但蒙古于 2008 年 8 月 7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可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用作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政府进行了关于如何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用作引渡的法律依据的初步培训,迄今已发出一项引渡请求。

 原则上,只要符合双重犯罪概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罪行在蒙古法律中都是可引渡的罪行。然而,由于蒙古尚未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某些罪行定为刑事犯罪,其关于双重犯罪的要求使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某些罪行成为不可引渡的罪行。

 根据《宪法》,蒙古将不引渡本国国民。但在引渡请求被拒绝的情况下,蒙古法律规定在国内起诉。法律还允许从国外收集证据,特别是通过盘问、检查、搜查、实验、扣押财产或询问、调查和司法听证等其他行为来收集证据。

 关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任择条款,蒙古可考虑采取以下步骤来加强其国内措施的有效性:

  •  制定加快引渡程序和简化证据要求;

  •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提出引渡请求是因某人的性别、种族、宗教、国籍、民族血统、政治观点或其他相关的偏见而起诉或惩罚该人,则拒绝该引渡请求。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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