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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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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4 16:41:58 人气:6 评论:0

 罗马尼亚关于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包括关于在刑事事项上开展国际司法合作的第 302/2004 号法律以及《宪法》和若干双边与多边条约的规定。

 罗马尼亚根据《罗马尼亚宪法》将《公约》用作关于引渡的附属法律依据,《宪法》规定,由国会根据法律批准的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第 302/2004 号法律将把根据外国的请求而应当予以引渡的人界定为在罗马尼亚境内并且因为实施某项犯罪而受到刑事起诉或被绳之以法的人或由于在请求国服刑或被实施某项预防性措施而受到通缉的人。

 可引渡的犯罪是可通过监禁或最长至少为一年的其他剥夺自由行为或更为严厉的处罚而可加以惩处的犯罪。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为落实就这类犯罪所施加的判刑或其他剥夺自由行为而遭通缉的人,则应当准予引渡,但这类刑期至少应当仍有四个月有待服满。

 引渡必须遵守两国共认犯罪;然而,如果可适用的国际公约对该项规则的除外情况已经作了规定,则可准予引渡。对两国共认犯罪要求的适用无关在所涉犯罪的法律分类和命名上的区别。

 罗马尼亚规定,引渡并不取决于条约的有无。既可根据《公约》,也可依照国际礼遇和互惠的一般原则准予引渡。虽然《公约》可以广泛适用,但罗马尼亚还同以下国家订立了与引渡有关的条约: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加拿大、中国、古巴、埃及、摩洛哥、新西兰、北朝鲜、摩尔多瓦共和国、叙利亚、突尼斯和美国。

 罗马尼亚认为,《公约》中的任何腐败犯罪均不属于政治犯罪。第 302/2004 号法律提及被排除在政治犯罪概念外的犯罪,这类犯罪包括根据罗马尼亚加入的条约、公约和国际协定而已经取消其政治性质的任何犯罪。

 罗马尼亚有几个可拒绝引渡请求的理由,例如有关以下方面的理由:公平审判权;有重大理由相信所提交的请求是为了在请求国起诉或惩治由于种族、宗教、性别、国籍、语言、政治或意识形态见解或属于某类社会群体而遭追捕的人;在其他地方或在罗马尼亚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完成;或移交这类人有可能因为其年龄或健康而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不得纯粹以所涉犯罪涉及财务事项而拒绝引渡。

 根据《宪法》,罗马尼亚不得引渡本国国民。然而,第 302/2004 号法律扼要说明了如果罗马尼亚加入的某项国际公约允许则可据以引渡罗马尼亚国民的某项例外情况。

  罗马尼亚寻求在拒绝引渡之前与其他国家展开合作。举例说,司法机关在根据不足信息拒绝引渡之前可请求请求国提供更多信息属于通行做法。

 关于拒绝引渡罗马尼亚公民,应当把案件提交给主管司法机关以便触发国内刑事诉讼。罗马尼亚可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在国内执行由外国判决的徒刑。

 关于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将按照欧洲理事会 2012 年 6 月 13 日关于欧洲逮捕令和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移管程序的欧洲理事会框架决定进行逃犯的移交。该框架决定并没有把国籍列作不予执行的一项强制性理由。根据第 4 条第 6 款,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国籍是不予执行的一项任择理由。第 5 条第 3 款提供了执行以以下保障为先决条件的选项,即在定罪后将被定罪个人返还其国籍国服刑。据此,在有些情况下可将罗马尼亚国民送交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移管。第 302/2004 号法律保障在程序所有各阶段的公平待遇,其中包括该人在其所处领土上享有缔约国国内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保障。

 原则上讲,根据罗马尼亚法律,如果证明因为行为的性质和打击某些类型的严重犯罪的需要而有必要的话,则即便没有双边条约也可以移管被定罪人,这样做可能有助于改善被告或被定罪人的状况;或可能有助于澄清罗马尼亚国民的司法状况。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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