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利比里亚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4 16:38:41 人气:7 评论:0

 《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如果可适用的引渡协定条款中包括指控的罪行,则对逃犯予以引渡。利比里亚严格遵守双重犯罪原则。

 未对在利比里亚加入的《公约》前订立的引渡条约进行修正,这些条约并不认为《公约》所有罪行均可引渡。

 利比里亚以存在条约作为引渡的条件。利比里亚不把《公约》作为引渡开展合作的法律依据。

 利比里亚还确认,只要有引渡协定,引渡就没有最低惩罚规定。此外,在利比里亚,政治罪不可引渡(《刑事诉讼法》第8章第8.3条(引渡))。然而,利比里亚加入的引渡条约并未涵盖《公约》列明的所有罪行。

 《刑事诉讼法》关于引渡的第8.8章对在利比里亚被请求引渡或执行措施以保证引渡程序期间该人出现的拘留问题做了规定。

 不过,利比里亚立法并未规定,如果利比里亚不引渡利比里亚国民,就会起诉 他们。利比里亚确认,仅依据与另一缔约国签署的条约对在该缔约国管辖权内实施犯罪的国民予以引渡。

 1986年利比里亚《宪法》可直接适用,并保证已提出引渡请求,但引渡程序正在进行的任何人的正当诉讼程序。《宪法》还规定平等,不论其种族背景、血统、性别、信仰、出生地或政治观点如何。

 利比里亚没有任何相关立法确认在所审理的《公约》所列罪行还涉及财政事项时接受引渡请求。

 利比里亚立法并未规定,有义务按照《公约》第四十四条第十七款规定,在拒绝引渡前有进行事先磋商的义务。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