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事宜受《引渡法》管辖,该法适用于所有英联邦国家、太平洋岛屿国家和关系良好国家。针对太平洋岛屿国家,设有一套“逮捕令背书”程序(第 26条)。基里巴斯不以订有条约作为引渡的条件。但是,可以适用双边和多边条约,如《反腐败公约》。基里巴斯还签署了《英联邦内(伦敦)引渡办法》。基里巴斯的引渡事项由外交部长负责。
引渡必须满足两国共认罪行的要求,并仅限适用于并非《公约》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已被定罪的情况。最短一年监禁或其他剥夺自由处罚的可引渡犯罪涵盖《公约》确立的多数但并非全部犯罪。
基里巴斯可以视《公约》为引渡的法律基础,但并无相关适用经验。
过去五年内,没有收到引渡请求。已向斐济发出一项请求(谋杀相关案件),随后两名人员被引渡回基里巴斯。
《引渡法》(第 6 条)规定,政治罪免予引渡。允许以被请求引渡者的国籍为由拒绝引渡(《引渡法》第 19(2)(b)条)。规定了不引渡即审判的义务。
截至目前,不曾援引过公平待遇或歧视目的的问题。
《引渡法》未明确规定在拒绝引渡前与请求国进行磋商的义务,但该义务在实践中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