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要求载于《政治宪法》第 35 条、《刑法典》第 18 条、《刑事诉讼法典》第490 至 504 条以及各项引渡条约。哥伦比亚不以存在相关条约作为引渡的条件,但可以在互惠基础上根据国内法进行引渡。可将《公约》用作引渡的法律依据,但如果存在双边协定,则优先适用该协定。目前哥伦比亚已签署了 13 项引渡条约和 2 项多边引渡条约。
哥伦比亚要求有双重犯罪,还要求最低徒刑四年(《刑事诉讼法典》第 493条),这适用于大多数而非所有的腐败罪行。不过,只是在尚无对更低的最低徒刑作出规定的适用国际文书时才适用国内法。
因本国国民在 1997 年 12 月 17 日之后实施的行为而引渡该公民是哥伦比亚的通常做法。对于在该日期之前实施的行为,哥伦比亚依据其条约或者作为国际法的一项一般原则适用不引渡即审判原则。
哥伦比亚法律下的引渡制度是一种混合(司法和行政)制度。引渡请求必须是通过西班牙文外交照会提出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492 条,提供或准予引渡由国家政府酌处,但要求事先得到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审查手续问题。没有上诉。为要求撤销国家政府的最终裁决而提出上诉是可能的。在简化程序下,被请求引渡人可以在法庭上放弃诉讼。
关于腐败,尚无被动引渡的案例,仅有两个主动引渡的案例。
哥伦比亚的法律制度未对相关罪行的引渡作出规定;对政治罪的引渡不予准许。腐败罪不被视为政治罪。
哥伦比亚订立的各双边条约和《刑事诉讼法典》第 509 条为临时逮捕被请求引渡人确立了法律依据。
法定程序并未对哥伦比亚当局有否可能在作出拒绝引渡的决定之前与请求国政府进行协商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