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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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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哥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4 16:10:20 人气:6 评论:0

  多哥与国际合作相关的法律文书是 2007 年关于打击洗钱的第 2007-016 号法律;贝宁共和国、加纳共和国、尼日利亚与多哥之间的引渡条约;法国与多哥之间的司法条约;1984 年 12 月 10 日贝宁、加纳、尼日利亚与多哥之间的刑事警察事务合作协议。区域文书是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关于预防和打击腐败的议定书。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国际合作的具体章节或规定。

  在对该国的访问期间注意到,国际合作的案件不多,发送与腐败有关的调查委托书通常与洗钱或贩毒罪相连。司法机关在国际合作方面面临挑战,因为负责审查请求的主管调查法官处理调查委托书的时间很长。

  多哥不以是否存在条约作为引渡的条件。多哥不引渡本国国民。上述文书和法律含有特别适合其材料和区域范围的引渡条款,从而涵盖这些文书的缔约方。例如,《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规定,“该条适用于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确定的犯罪”和“属于[本]公约管辖范围的犯罪应被视为要求引渡的犯罪而纳入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缔约国应将这些犯罪作为可引渡的犯罪纳入他们之间现有的引渡条约。”根据该条第 4 款,“不以存在条约作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承认[本]《公约》适用的犯罪是他们之间可引渡的犯罪”。关于加快程序和简化证据要求,2007 年《反洗钱法》载有可向相关检察部门直接发送请求并抄送司法部长的规定。在必须补充资料时,可为传送这些资料商定 15 天的期限,除非这种措施不符合案件的性质。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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