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辖权在《刑法》第 5 节中有概述,也扩大适用于在津巴布韦船舶和飞机上实施的犯罪。如果犯罪是由津巴布韦公民在国外对另一公民实施的,则根据有害影响说适用管辖权。对在津巴布韦实施犯罪的域外教唆或共谋的管辖权,《刑法》第 191 节有规定,该条要与《重罪(没收好处)法》第 2 节的定义条款一并解读,因为后者涵盖了在津巴布韦境外实施的上游犯罪。津巴布韦因《引渡法》第 3 和 6 条允许,可以并且确实引渡其国民,并且在不引渡其国民的情况下保留管辖权。在不涉及正式请求的情况下,津巴布韦根据《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9 节,在得知外国相关侦查或诉讼时,实际上会与其他国家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