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津巴布韦实施《公约》第42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1-12 20:40:52 人气:16 评论:0

属地管辖权在《刑法》第 5 节中有概述,也扩大适用于在津巴布韦船舶和飞机上实施的犯罪。如果犯罪是由津巴布韦公民在国外对另一公民实施的,则根据有害影响说适用管辖权。对在津巴布韦实施犯罪的域外教唆或共谋的管辖权,《刑法》第 191 节有规定,该条要与《重罪(没收好处)法》第 2 节的定义条款一并解读,因为后者涵盖了在津巴布韦境外实施的上游犯罪。津巴布韦因《引渡法》第 3 和 6 条允许,可以并且确实引渡其国民,并且在不引渡其国民的情况下保留管辖权。在不涉及正式请求的情况下,津巴布韦根据《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9 节,在得知外国相关侦查或诉讼时,实际上会与其他国家协商。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