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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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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实施《公约》第42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1-12 20:37:38 人气:10 评论:0

《反腐败法》第 2 条规定,《刑事诉讼法》和任何其他成文法(从而也包括《刑法典》)也须考虑到本法案中的所有罪行。《刑法典》第 5 条将管辖权扩至了 “赞比亚境内的每个地方”。据认为,涵盖了犯罪人国籍原则,假定其中也包括无国籍者,(《刑法典》第 6 条),但不涵盖受害人国籍原则。此外,不引渡即审判原则是适用的,因为不得引渡赞比亚公民(《引渡法》第 34 条),但如果犯罪系在赞比亚境外实施的,犯罪以“应属犯有与在赞比亚境内实施该行为时同样的罪行,并应被判处同样的惩罚”(《引渡法》第 59 条)。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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