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对第四十二条中所述的大多数情况都确立了管辖权。对于某些罪行确立了国民和国家实施的或针对国民和国家实施的腐败犯罪的管辖权;在洗钱之外的案件中,需要请求对罪犯进行惩罚(《刑法典》第 8 条、《反洗钱法》第 6 条)。泰国没有确定以下情形下对腐败罪的管辖权:被指控的犯罪分子在其境内且仅仅因为他是其国民而未对他进行引渡,或者在洗钱以外的其他案件中因其他原因未对被指控的罪犯进行引渡(《反洗钱法》第 6(3)条)。虽然《司法协助法》第 31 条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其他国家就泰国也在行使管辖权的某一罪行采取行动则泰国有义务与其他国家进行协商,但允许泰国考虑在此类案件中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