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法院法》(1944 年)第 90 条确立了对在南非境内实施的所有刑事犯罪的管辖权。《防止和打击腐败活动法》第 35(1)条确立了对该法所述罪行的管辖权,无论此行为在其实施地是否构成犯罪,但前提是行为人系共和国公民、共和国常住居民或在共和国境内被逮捕。《防止和打击腐败活动法》第 35(2)条对在南非境外发生的犯罪确立了管辖权,无论此行为在其实施地是否构成犯罪,但前提是:(a)此行为影响或意在影响共和国的公共机构、企业或任何其他人;(b)行为人在南非境内被发现;以及(c)行为人没有被南非引渡。第 35(2)条还对起诉但不予以引渡在外国法域实施犯罪的南非公民的事宜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