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旺达依照《公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在《刑法典》第 6 至 8 条确立其领土管辖权,其中规定,如果一项犯罪的任何组成部分在卢旺达境外实施,该犯罪被视为在卢旺达领土内实施。属人管辖权已在《刑法典》第 9 和 10 条项下确立,但不适用于无国籍人;卢旺达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确立其对在境外实施的洗钱上游犯罪以及对公共利益不利的犯罪的管辖权。依照 2008 年 9 月 9 日关于法院的组织、业务和管辖权的《第 51/2008 号组织法》第 90 条5 确立了普遍管辖权。因此,高等法院有权审判被指控在卢旺达境内或境外实施了属于国际或跨国界犯罪类别的任何犯罪的任何人,包括非本国国民和国内或国外的非政府组织或社团。卢旺达依照本国《宪法》禁止引渡其国民,并在《2008 年法》中确立了不引渡即审判原则。对该原则的适用限于有关洗刷犯罪所得和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