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帕劳实施《公约》第42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1-11 23:25:40 人气:6 评论:0

《帕劳国家法典》第 17 编第 104 条规定,如果作为犯罪要件的行为或行为结果发生在共和国境内,则帕劳拥有属地管辖权。《帕劳国家法典》第 17 编第 3301 条(e)款规定,发生在帕劳本国领土以外的洗钱行为的任何要件以及在帕劳境外实施的上游犯罪都可在共和国用作证据。如果犯罪发生帕劳之外,在符合共和国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帕劳仍可行使管辖权。实际上,帕劳如果知悉国外有类似调查、起诉或司法程序,则应与外国主管部门协商,以便协调诉讼。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