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加拉瓜对于《公约》第四十二条述及的多数情形都确立了管辖权,但被指控罪犯在其领域内而尼加拉瓜不予引渡时,没有确立管辖权。对于针对尼加拉瓜国民实施的腐败罪确立了管辖权,该管辖权涉及针对尼加拉瓜官员实施的犯罪(《刑法》第 15 条)。关于尼加拉瓜国民,《刑法》第 19 条管辖“不引渡即审判”这一义务。《刑法》第 14 条管辖的国籍原则涵盖受其中所列要求约束的管辖权。尼加拉瓜在刑事事项国际合作方面具有立法、条约和沟通渠道,例如在交流证据信息和联合侦查方面。在这些渠道基础上,尼加拉瓜主管机关可与其对应机关进行磋商,以便协调各种行动,但没有提供与腐败有关的此类实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