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 2 条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规定管辖权。在荷兰法律中,属地管辖原则涉面广泛。如果刑事犯罪部分发生在荷兰境内,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荷兰将拥有共同管辖权。遵照两国共认犯罪的要求,《刑法典》第 4 条根据被害人国籍原则确立管辖权。《刑法典》第 5 条规定,遵照两国共认犯罪的要求,荷兰刑法适用于在国外实施犯罪的任何荷兰人(主动属人管辖权原则)。《刑法典》第 6 条规定了对荷兰公职人员在荷兰境外实施公职罪的管辖权(《刑法典》第 6 条,第 1 款)。“公职罪”一词适用于关于公职人员受贿的刑罚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是两国共认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