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老挝实施《公约》第42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1-8 21:27:33 人气:8 评论:0

《刑法》第3、第4和第64条对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实施的犯罪、被动属人管辖权原则和涉及老挝公民或居民的洗钱行为确立了管辖权。《反腐败法》第2条规定,一项罪行要被视为腐败,还必须是罪行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根据《国籍法》第6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不向外国引渡其公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引渡即审判原则。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