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实施《公约》第27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7 22:18:55 人气:4 评论:0

1925 年从犯和教唆犯法令第2 节规定,“协助、教唆、参谋或引诱”实施任何犯罪的人均可作为主犯加以审判和判刑。1962 年解释法第65 节规定,关于刑事犯罪,实施该项犯罪的任何未遂都应被视为犯罪,并且必须加以相同的处罚。只是有实施某项犯罪的未遂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