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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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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实施《公约》第27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7 22:17:27 人气:4 评论:0

  《刑法》第22、23、384 和第390 条以及《预防和打击腐败法》第30 和第32 条述及了共犯、从犯或者教唆犯的责任。《刑法》关于参与和未遂的措施不能适用于起诉犯有《预防和打击腐败法》罪行的人。根据《刑法》第380 至381 条,犯罪未遂通常被视为轻罪处罚。似乎并未涵盖
为犯罪进行预备的行为。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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