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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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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实施《公约》第27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7 22:06:18 人气:4 评论:0

  《刑法典》的总论部分将以诸如犯罪者、共犯、助手或公共煽动者等任何身份参与根据《反腐败公约》确立的犯罪定为刑事犯罪。对于准备行为,则不予处罚,除非另有说明。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在葡萄牙,应予惩处的犯罪的未遂行为被定为刑事犯罪,最多受到三年以上处罚,因此,不包括《公约》规定的诸如威胁或贿赂作假证、为获得有利决定之目的进行影响力交易或私营部门中腐败行为(特定情形下除外)等各种罪行。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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