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1 条规定对包括船只和飞机在内的埃塞俄比亚领土上实施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基于保护原则以及主动和被动属人管辖权原则,第 13 和 18 条认可域外管辖权的情况,前提是罪犯未在外国受审、所受审行为违反了行为实施所在国家和埃塞俄比亚的法律且严重到足以进行引渡。虽然埃塞俄比亚不会引渡本国国民,但若被控实施的犯罪也违反了埃塞俄比亚的法律(《刑法》第 17(1)条),埃塞俄比亚将会接管起诉。在该规定提及的情况下(包括针对埃塞俄比亚立法或者埃塞俄比亚恪守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明确规定的国际犯罪的域外管辖权,但外国做出终审判决的情况除外),埃塞俄比亚也可在被控罪犯身处其领土上但它不予引渡的情况下,针对《公约》所述犯罪确立管辖权。埃塞俄比亚可与外国主管机关交流信息和开展合作,针对同一行为展开同步调查、起诉或司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