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加拿大实施《公约》第42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1-7 20:56:30 人气:4 评论:0

对当罪行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内实施时,加拿大对《公约》规定的这些罪行拥有管辖权。为遵守加拿大法院的管辖权,构成罪行的活动的主要部分须发生在加拿大。加拿大主要通过行使属地管辖权执行其法律。然而,作为普通法的事项,当罪行和加拿大之间存在真实和实质性联系时,加拿大可对发生在境外的行为行使管辖权。此外,《外国公职人员腐败法》修正案授权对外国贿赂罪行行使管辖权,认为如果犯下罪行的人是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以及在实施行为或不作为后身处加拿大,或是依据加拿大法律或省法律注册、成立或以其他方式组织的公共机关、企业、社团、公司、商行或伙伴关系,则视为是在加拿大实施的行为或不作为)。这些修正案还将国籍管辖权延及设立不入账账户的新罪行(第 4 款)。《刑法典》第 7 项第 4 款将管辖权延及《公共机构就业法》所指的公共服务机构雇员在加拿大境外实施的行为或不行为(该行为在当地属于犯罪,且若发生在加拿大将被视为可公诉罪行)。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