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3 条确立了阿尔及利亚对在阿尔及利亚境内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管辖权。这还包括在其境外实施的犯罪,但前提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该犯罪行为属于阿尔及利亚的管辖范围。《刑事诉讼法》第 590 和第 591 条将管辖范围扩大到在阿尔及利亚注册的船只和航空器,不论其行为人的国籍为何,如果行为人或受害人系阿尔及利亚人,或者如果航空器在犯罪实施后降落在阿尔及利亚,管辖范围还包括外国航空器。《刑事诉讼法》第 582 和第 587 条将管辖权扩大到阿尔及利亚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不论受害人国籍为何,但前提是根据阿尔及利亚法律该行为构成犯罪。即使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才获得阿尔及利亚公民身份,该条款也适用。第 585 条允许阿尔及利亚法院对在国外实施犯罪者的同谋予以起诉并做出判决,但前提是根据相应的外国法律和阿尔及利亚法律,该行为均属违法。当犯罪行为由外国国民实施时,如果腐败行为与《刑事诉讼法》第 588 条规定的任何罪行,包括破坏国家安全罪和伪造货币罪有牵连,阿尔及利亚的法院便拥有管辖权。为便于提供司法协助,包括移交诉讼程序,阿尔及利亚与其主要援助伙伴法国互设联络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