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在《刑法典》中规定了以下管辖权类型:属地管辖权(第 14(1)条);对阿富汗飞行器上和船舶上的管辖权(第 14(2)条);消极属人管辖权(第 17(1) 条)。对于阿富汗国民在国外犯罪和存在双重犯罪的情况,存在积极属人管辖权(第 18 条)。关于洗钱,阿富汗对与其领土有关的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第 15(1)条)。此外,对于侵犯其利益的犯罪行为,阿富汗也拥有管辖权(《刑法典》第 17(1)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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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阿富汗在《刑法典》中规定了以下管辖权类型:属地管辖权(第 14(1)条);对阿富汗飞行器上和船舶上的管辖权(第 14(2)条);消极属人管辖权(第 17(1) 条)。对于阿富汗国民在国外犯罪和存在双重犯罪的情况,存在积极属人管辖权(第 18 条)。关于洗钱,阿富汗对与其领土有关的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第 15(1)条)。此外,对于侵犯其利益的犯罪行为,阿富汗也拥有管辖权(《刑法典》第 1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