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实施《公约》第27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7 13:47:02 人气:7 评论:0

  《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是在以下条款中付诸实施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29 至31 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第31 至33 条、《塞族共和国刑法》第23 至25 条以及《布尔奇科特区刑法》第31 至33 条(共同犯罪、教唆和从犯)。有关未遂的一般性规定见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26 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第28 条、《塞族共和国刑法》第20 条和《布尔奇科特区刑法》第28 条。最高刑罚三年或以上的涉案犯罪的未遂行为将会面临处罚。犯罪预备行为也会面临相同条件的处罚。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