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是在以下条款中付诸实施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29 至31 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第31 至33 条、《塞族共和国刑法》第23 至25 条以及《布尔奇科特区刑法》第31 至33 条(共同犯罪、教唆和从犯)。有关未遂的一般性规定见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26 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第28 条、《塞族共和国刑法》第20 条和《布尔奇科特区刑法》第28 条。最高刑罚三年或以上的涉案犯罪的未遂行为将会面临处罚。犯罪预备行为也会面临相同条件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