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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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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国实施《公约》第27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7 13:36:47 人气:6 评论:0

  适用于西岸的《刑法》第76 条、第80 条和第81 条,以及适用于加沙地带的第74 号《刑法》第23 条至第27 条和第31 条对参与犯罪作了规定。
虽然适用于加沙地带的第74 号《刑法》将实施所有罪行未遂也定为刑事犯罪(第29 和30 条),但适用于西岸的第16 号《刑法》仅将重罪未遂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轻罪未遂行为未定为刑事犯罪,但《刑法》规定的案件除外。因此,西岸未将实施《公约》所确立罪行未遂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但犯罪贪污、滥用职权和洗钱案件除外。准备实施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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