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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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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实施《公约》第26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4 23:33:01 人气:8 评论:0

  《反腐败法》第46 条对揭穿公司面纱做了规定,据此,如果“本法案规定之罪行系由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实施的,则每位董事或管理人员……应对此负责”。但是,该法中未能援引可能实行的制裁。对被定罪人的惩罚可见于《反腐败法》第40 条中的一般处罚。
  《公司法》第233 条允许董事或其他官员因任何疏忽、过失、失职或违反信托而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充公法》第24 条进一步规定了法院可在何时揭开公司面纱,但是仅在没收令方面。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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