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可基于《刑法典》第60 条和《轻罪法典》第43/A 条对牵涉腐败犯罪的法人适用行政责任措施。只可在“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对法人实施制裁(《刑法典》第60(4)条)。在《反腐败公约》所涵盖罪行情形下此种适用仅限于贿赂(《刑法典》第253 条)、洗钱(第282(5)条和银行贪污(《银行法》第160 条)。责任限于“民间法人”(《刑法典》第60(1)条、《轻罪法典》第43/A(1)条);并不包括国有比例50%以上的实体,除非此类法人从事商业活动,在此情况下,此类法人将被视为“民间法人”,正如终审法院民事庭会议第2006/412-2016/96 号裁决所确认。
追究法人的责任并不排除对实施腐败罪行的自然人予以惩罚。
适用的制裁可包括罚金(《轻罪法典》第43/A 条)、取消许可证(《刑法典》第60 条)和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公共采购法》第11(a)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