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突尼斯实施《公约》第26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4 23:06:48 人气:7 评论:0

  关于根据《公约》确定的犯罪,突尼斯仅针对洗钱确定了法人的刑事责任(2003 年12 月10 日关于支持打击恐怖主义和禁止洗钱国际努力的第2003-75号法第66 条)。此类责任不影响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关于民事责任的义务和合同法》的条文也适用于法人(第82、83 和107 条)。
  突尼斯法律仅在洗钱方面规定了制裁法人的适当措施。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