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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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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尔实施《公约》第26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4 18:46:26 人气:8 评论:0

  尼日尔通过2004年6月8日关于洗钱的第2004-41号法(《反洗钱法》)确立了法人的刑事责任。该法第42条规定,“由其代理或代表之一以其名义或为了其利益而犯下洗钱罪或本法所规定罪行的”法人所招致的刑事处罚,“应为相当于自然人所招致的五倍罚金,这不妨碍这些自然人作为相同罪行的犯罪者或从犯而被定罪”。因此,法人的刑事责任没有排除对其代表或从犯的单独刑事起诉。然而,此项责任局限于洗钱罪。有关制裁,第42条规定处以罚金,而且还规定了若干其他处罚,如:排除在公共采购之外;没收用于实施犯罪的财产或犯罪收益;置于司法监督之下;禁止参加专业或社会活动;甚至是停业。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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