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旺达在《2003 年法》专门一章和《2008 年法》第50 条规定了法人的责任。《2003 年法》第31 条规定,“法人,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的法人,均对本法规定的腐败行为和相关犯罪负有责任,条件是,此类犯罪由这些人的代表实施,或者由相关实体中担任负责职位并根据以下方式代表其行事的人员实施:(a)通过代表权;(b)通过决策权;(c)通过监督权;(d)通过成为共犯或诱使他人实施这些犯罪的人员。”另外,《2003 年法》和《2008 年法》中,法人的刑事责任不包括对其代表或共犯的刑事起诉。
关于处罚,《2003 年法》第32 和33 条规定,对收受、要求、同意或许诺给予的非法利益处以其价值5 至10 倍的罚款,两年内不得参与公开招标,同时公布判决。《2008 年法》根据犯罪的严重性规定如下:(1)永远禁止直接或间接参与某些专业活动;(2)停业至少五年;(3)如果为了实施所述犯罪之目的创建法人,则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