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援引了《刑法典》第34 至40 条。《公约》第二十六条第一和第二款系通过《刑法典》第34 条实施。可承担法人责任的人员为其董事会成员或其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管理人员(《刑法典》第34 条)。
审议专家指出,法人责任的属物理由和属人理由范围宽泛,涵盖所有的罪行和犯罪,覆及所有法人,包括公法所辖对象(国家和市镇除外)和公共企业。此外,在追究公司刑事责任时,以行政制裁为辅(1915 年8 月10 日《商业公司法》(经修订)第203 条)。
根据《刑法典》第34(2)条,法人责任独立于犯罪个人的责任之外。相反,卢森堡法院认为,法人的刑事责任即便是在该机构或代表可能尚未受到有效起诉和被定罪之时亦可考虑予以追究。
铭记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直至2010 年方才颁布,审议专家指出,迄今为止,一直缺乏针对法人腐败相关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