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俄罗斯法律,根据《行政违法法规》第2 条第6 款(外国国民、无国籍者和外国法人的行政责任)之规定,法人可以是行政责任的主体,根据《民法》第56 条(法人的责任)之规定,法人也可以是民法责任的主体。法人对腐败犯罪所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在2008 年《联邦反腐法》第十四条和《行政违法法规》第19 条第28 款(法人的非法报酬)做了规定,在这两项条款中,“腐败犯罪为法人的代表或为了法人利益而组织、准备或实施腐败犯罪创造条件的,则此法人应有义务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受到起诉。”该联邦法案还载有一项条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案件中,可对外国法人进行腐败犯罪起诉。另外,法人未能遵守《行政违法法规》第15 条第27 款所述关于打击犯罪所得合法化或洗钱以及资助恐怖主义的法律要求的,也可对法人进行起诉。
关于法人对腐败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未明确涉及这一问题。法人对腐败犯罪的民事责任受与其所涉合同的责任、造成损害的后果以及非法致富的后果有关的一般规则管辖。基于腐败行动的交易可被视为无益,但同样应基于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