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及其实体已经实行法人刑事责任制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十四章第122 至144 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第十四章第126 至146 条;《塞族共和国刑法》第十四章第125 至146 条;《布尔奇科特区刑法》第十四章第126 至148 条)。各部刑法的处罚(罚金、扣押财产和清偿)和保障措施(公布判决和禁止开展商业活动)有所不同。此外,各部刑法均规定没收法人实施犯罪所得收益。现行规定确保可以广泛产生相称的警戒性后果。但在实践中,实体一级仅有少数案例。塞族共和国开展刑事调查时也会发起金融调查。此类调查最终会使法庭下令临时和永久没收巨额财产。轻罪法律和行政法(监察)也被用来追究法人责任。公司责任与罪犯责任区别开来,反之亦然。起诉法人不会影响追究罪犯责任,即便无法起诉罪犯,也可判定法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