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实体对以处罚禁止的犯罪的责任法案》(2002 年)规定了“集体实体”的责任,这种责任具有特殊的性质:不被视为刑事责任,但由刑事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条款加以判决。
审议小组注意到,要求对自然人定罪才能对法人追究责任(《法案》第4 条)直接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因而严重妨碍了该《法案》的效力。审议专家建议在国内立法中删除这一要求,并确立有效的法人责任,不限于犯罪的自然人被起诉或定罪的情形。
《集体主体责任法案》列举了对贿赂、影响力交易和洗钱的罚款规定。该国当局承认,在执行该《法案》方面没有任何惯例。除了先对自然人定罪这一要求所造成的问题之外,审议专家还发现了以下问题:对法人的制裁程度极低;缺乏法律支持收集关于法人实施刑事犯罪的证据;一些漏洞可能会被用来逃避法人实体责任(例如,通过与另一实体合并)。审议小组建议该国当局采取措施处理这些问题并确保有效执行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