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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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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实施《公约》第26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1 22:04:17 人气:7 评论:0

  奥地利通过《实体对刑事犯罪所负责任联邦法》将法人的刑事责任纳入其法律制度。实体对某项犯罪所负责任并不排除决策者或工作人员因同一犯罪所负的刑事责任(第3(4)条)。
  迄今为止,不存在与贿赂相关的有罪判决。这可能表明法律的一个结构性问题。在受贿案中,对贿赂法规可能作出的解释可能将法人本身转变为该犯罪的名义被害人,从而保护法人免于刑事责任。
  此外,对腐败行为规定最高罚款数额引起了对制裁效力的质疑。除此以外,不存在公司的公共犯罪记录。仅在公司请求和倡议时签发载有关于某一公司是否已被定罪或有关公司的诉讼是否尚待解决的信息的证明。根据《实体对刑事犯罪所负责任联邦法》,不可能解散公司。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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