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的识别原则对法人责任作了规定,据此规定,法人的管理人员的行为被视为法人本人的行为。《刑事司法(腐败)法案一般办法》对法人在其任何雇员为了获取或保留生意而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所负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在现行普通法责任制度下,必须首先确立自然人对法人予以充分控制的责任,以使法人承担责任。所有可起诉的相关罪行均可判处法人有责任支付无限额的罚款。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普通法的识别原则对法人责任作了规定,据此规定,法人的管理人员的行为被视为法人本人的行为。《刑事司法(腐败)法案一般办法》对法人在其任何雇员为了获取或保留生意而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所负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在现行普通法责任制度下,必须首先确立自然人对法人予以充分控制的责任,以使法人承担责任。所有可起诉的相关罪行均可判处法人有责任支付无限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