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实施《公约》第26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1 21:57:12 人气:9 评论:0

 《刑法典》第65 条确定了“法人”的代表、主管和代理人为了法人或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罪行的刑事责任。
  还确定了参与洗钱的金融、商业和经济机构的刑事责任(关于洗钱入罪的第4号《联邦法》第3 条)。
  针对法人的制裁措施包括罚金、没收和刑事措施,它们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实施。法人的刑事责任不得妨碍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